川渝“诗词列车”开进“中华诗城”******
图为参与活动的诗词少年。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中新网重庆1月9日电 (张旭李秋璇)1月9日,从重庆出发的“诗词列车”G1534次缓缓抵达奉节站,川渝两地100余名诗词少年乘郑渝高铁齐聚“中华诗城”奉节,参加一项诗词活动。
图为“诗词列车”乘客合影。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图为志愿者正在引导诗词少年们。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涪陵车务段介绍,郑渝高铁奉节站有标志性建筑“诗词浮雕文化墙”。据悉,这面文化墙长90米、高5米,正立面面积达450平方米,从左至右分别为诗篇、夔篇和橙篇三个篇章,通过青年志愿者的细致讲解,诗词少年们进一步感受到“中华诗城”的境界。
图为志愿者正在向诗词少年们展示第五套10元人民币,其风景图案就位于奉节夔门。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图为志愿者们正在为诗词少年服务。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据悉,2023年春运是郑渝高铁开通后,云阳、奉节、巫山三座高铁站的首个春运。春运期间,三站恢复列车10列,此次开启“诗词列车”,旨在抓住郑渝高铁开通带来的机遇,为川渝两地广大青少年搭建诗词文化交流平台。(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